諸家戒本通論


呂澂 撰

佛滅度後,弟子持律者逐漸異趨,乃至有上座、大衆分部。上座重律,又有本上座、一切有、跋耆子諸派。本上座尤重律,故又有化地、銅鍱(南方上座)、法藏、飲光諸家。我國魏晉已還,初傳律藏,但知五部,即並舉說一切有、化地、法藏、飲光、大衆言之。雖大集經別説婆麤富羅,而誤認為大衆末派,不知有跋耆子。又銅鍱遠在錫崙,雖律論東來,亦鮮審其有異(嘉祥猶知南方十論,律家即置而不談)

訛略之說沿習千年至於唐,義淨再傳律藏,而後辭闢之曰不聞西土,乃其別舉四宗,曰大衆、說一切有、正量、上座各有律藏數百卷,又曰一切有別有法藏、化地、飲光三家,但行西域云云(均見寄歸傳卷一)。皆惑於有部一家之言,未云詳審。蓋其時有部勢力絕盛,既取北方上座而代之,故自稱根本部。化地、法藏、飲光本自上座出者,亦皆視同藩屬。所云上座,不過指南方銅鍱各系言之。又正量為本宗,亦是當時正量大興,自居跋耆子正統耳。

故就史實前後比觀,印度律學傳承真相始終未明於此土也。今言其實。大衆雖有諸派,而根本律藏衹一種。跋耆子雖遞嬗為正量等派,根本律藏似亦一種。說一切有根本律藏亦一種,而新舊各地有異。惟本上座務律最勤,流派所生,化地、銅鍱、法藏、飲光各有其律。綜舉即有八家,非五部,亦非四宗也。此八家律,泰半已出,而尤備於我國。大衆有戒本、廣律,正量有律論,說一切有有新舊戒本並廣律,至於本上座有戒本,化地、法藏皆有戒本、廣律,飲光有戒本,銅鍱有律論,大體已具。更益以梵藏文有部戒本廣律、巴利文銅鍱戒本廣律,則現時研律所資可云備也。兹論戒本,先列舉其籍,再及其義。

  1. 僧祇本 此大衆部戒本,摩訶僧祇律所釋,晉義熙十二年(416年)佛陀跋陀羅、法顯共出。另有戒本(但就比丘戒言,下同)一種,文句時有出入。
  2. 明了本 此正量部戒本未傳此土,西方亦未見原文,但有二十二明了論略舉部類名數,陳真諦譯(560年頃)
  3. 十誦古本 此舊有部戒本,晉簡文時(372年)曇摩持曾出一本,久佚。惟太元八年(383年)竺佛念譯鼻奈耶,所釋戒本,依道安敘,與持所出二百六十戒、衆學法有一百十事者如合符焉,則亦古本也,今存。(日人長井真琴未知鼻奈耶即十誦古本,勘文大錯,蓋粗略未詳校也,見宗教研究三卷二號12-14頁)
  4. 十誦本 此舊有部戒本,稍後出,十誦律所釋,後秦弘始年間羅什與弗若多羅又與曇摩流支兩次譯成(約400年頃)。另有羅什譯戒本一種,文句大異,疑是別傳。
  5. 十誦新本 此新有部戒本,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所釋,唐長安年間(703年頃)義淨譯出。又有戒本一種,文句大同。譯者勘云與十誦大歸相似也(見寄歸傳卷一)
  6. 十誦梵本 此舊有部戒本別本,法人伯希和於西域發現,1913年魯阿斐娜氏校刊之。與十誦本亦大同,但文句次第略有出入(依長井真琴說,見宗教研究三卷二號7-11頁)
  7. 十誦藏本 此新有部戒本別本,西藏甘殊律部首數卷所釋,元至正八年(1348年)拔合思巴出苾芻學習略法,列舉其目,與義淨所傳又有出入。
  8. 優波離本 此舊上座戒本,優波離問經所釋,失譯,今附後漢錄。
  9. 五分本 此化地部戒本,五分律所釋,宋景平元至二年(423-4年)佛陀什等譯出。又有戒本一種,文句大同。另有一本,則係十誦誤題。
  10. 四分本 此法藏部戒本,四分律所釋,後秦弘始十二年至十四年(405-7年)佛陀耶舍譯。別有戒本兩種,文句時異。
  11. 戒經本 此飲光部戒本,無廣律,元魏大統中(約543年)瞿曇般若流支譯。
  12. 巴利本 此銅鍱部戒本,以巴利文寫定。西紀1869年以後俄英德歷有校刊本,東方聖書集中並有英譯,日人赤沼智善亦有和譯(見阿含佛教455-493頁)。我國蕭齊永明六年(488年)僧伽跋陀羅譯善見律毘婆沙略舉其目(對勘名目見長井真琴根本佛典之研究119-131頁)

上舉各籍,試依部別列為一表,其間關係尤易瞭然。

  • 上座
    • 有部十誦古本 (3)
      • 十誦本 (4)
        • 十誦新本 (5)
        • 十誦藏本 (7)
      • 十誦梵本 (6)
    • 本上座優波離本 (8)
      • 化地五分本 (9)
        • 飲光戒經本 (11)
      • 法藏四分本 (10)
      • 銅鍱巴利本 (12)
    • 跋耆子
      • 正量明了本 (2)
  • 大衆僧祇本 (1)

正量戒本失傳,八家缺一,學者同憾。今依明了論略列名目,見其組織,以便對勘。

正量戒本 (文略)

對勘各家現存戒本,列舉學處有繁簡之異,有次第之異,又有文句之異,蓋無一能盡同者。循篇目而言,四波羅夷、十三僧殘、二不定法,各家同其繁簡、同其次第,而文句又有出入。三十捨墮,惟繁簡大同,而次第、文句皆異。波逸提則繁簡、次第、文句無一不殊。至於衆學,開合錯綜尤不勝舉也。今分別列表明之。

一、學處繁簡之異

此於單墮、衆學見之,如表(但就比丘戒言,下同)

單墮戒數衆學戒數合餘戒全數
僧祇本9266318
明了本90--
十誦本90107257
優波離本9274219
五分本90108258
四分本90100250
巴利本9275227
戒經本9096246
錄者案,表中五分、四分、巴利三本戒數原文恐有手民之誤,今據大正藏本及巴利本訂正。

餘戒指四夷、十三殘、二不定、三十捨墮、四悔過、七滅諍,共六十法。各家皆同。但優波離本缺七滅諍。

二、學處次第之異

此於捨墮、單墮、衆學皆見之,如下各表。

甲、各本捨墮次第表

此有三十學處。印度律師授受,十事一記,即有三部(見出三藏記集十一道安比丘大戒序),蓋與傳經每十經一結頌者同也。巴利戒本及十誦新戒本皆存此制,惟舊譯多略之。今依巴利本稱三部為衣部、羊毛部、鉢等雜部。衣部各家次第如一,惟餘二部參差,表中簡別出之。(表略)

乙、各本單墮異序略表

此乃以九十事為本,十事一記,則九部也。各部皆以事類相從。今勘各本分部粗同,而部中各條異序者,皆不列表,但舉其異部出入各條。(表略)

丙、各本衆學異序略表

此亦十事一記。依薩婆多毘尼毘婆沙第九,更可分為各類,今即據以列表,並各注條數於下,其綱目不備舉。(表略)

三、學處文句之異

此於各篇皆可見之,今舉二十則以為例。

  1. 波羅夷第二學處 (僧祇本,下同) 若比丘於聚落中若空地物不與取,隨物主或捉、或殺、或縛、或擯出,咄男子,乃至是比丘波羅夷、不共住。此云不與取,十誦古本、五分、四分皆云(有)盜心不與取。物主,他本皆云若王、王臣。或擯以下,十誦本更有若輸金罪。
  2. 同第三學處 若比丘自手奪人命,乃至是比丘波羅夷、不共住。此云,優波離、巴利皆云人類,十誦、五分、戒經皆云人及似人(人類)。
  3. 僧殘第一學處 若比丘故出精,乃至僧伽婆尸沙。此云,十誦古本、優波離、四分皆云故弄陰,戒經云憶念故。
  4. 捨墮第一學處 若比丘衣竟,迦絺那衣已捨,若得長衣,得至十日畜,若過十日,捨墮。此云十日畜,四分下云不淨施得畜。
  5. 同第四學處 若比丘從非親里比丘尼取衣,除貿易,捨墮。此云取衣,十誦古本云奪衣、取衣及從匄者。
  6. 同第六學處 若比丘從非親里居士、居士婦乞衣,除餘時,捨墮,餘時者,失衣時。此云失衣時,他本云奪衣、失衣、燒衣、漂衣乃至衣壞等(第七學處云失衣同此)
  7. 同第十三學處 若比丘以憍奢耶雜純黑羊毛作新敷具,捨墮。此云純黑羊毛,十誦古本、四分、巴利皆無。
  8. 同第十八學處 若比丘自手捉生色、似色,若使人捉,舉貪著者,捨墮。此云若使人捉,戒經本無。此云貪著,五分云若發心受,四分云若置地受,巴利云若許他為取畜者,餘本無。
  9. 同第二十九學處 夏三月未至夏末月,比丘在阿練若處住,乃至離六宿,若過者,除僧羯磨,捨墮。此云除僧羯磨,巴利本同,餘本皆無。
  10. 波夜提第四學處 若比丘知僧如法如律滅諍事已,更發起言,此羯磨不了、當更作,如是因緣不異者,墮。此云如律,又此羯磨不了云云,餘本皆無。
  11. 同第六學處 若比丘教未受具戒人說句法,墮。此云,優波離本無,並云教誦不犯。此云教說句法,十誦古本云向說一句戒法,十誦本云以句法教,十誦新本云同句讀誦教授法,十誦梵本云同逐句誦法,五分云教經並誦,四分、戒經云共誦,巴利本云使逐句誦法。
  12. 同第十一學處 若比丘壞種子、破鬼村,墮。此云壞種子,十誦古本、優波離本、五分、四分、巴利皆無。又十誦古本、新本、五分並云若使他伐。
  13. 同第十八學處 若比丘僧房閣屋上敷尖脚床,若坐若臥,墮。此云,十誦古本、十誦皆云繩床,五分、四分並云繩床木床,巴利本云床若椅。此云坐臥,十誦、優波離、五分、巴利並云用力坐臥。
  14. 同第二十六學處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衣,除貿易,墮。此云除貿易,十誦古本、十誦本、優波離本、戒經本皆無,優波離本並云親里貿易乃不犯。
  15. 同第三十五學處 若比丘不取不受著口中,除水及齒木,墮。此云不取,他本無。此云不受,他本云不受(與)食,四分並云若藥。此云除水齒木,五分並云除嘗食。
  16. 同第五十學處 若比丘減半月浴,乃至餘時者,春後一月半、夏初一月是二月半,熱時,病時云云。此云春後一月半至是二月半,十誦古本、十誦本、藏本同,餘本缺。
  17. 同第五十三學處 若比丘知食家婬處坐,墮。此云知食家婬處坐,十誦古本云先至請飯食家坐若臥弄小兒,十誦本、戒經本並云有食家中強坐,十誦新本云知有食家在屏處強立,十誦藏本云若在家人行不淨時同房坐,優波離本云有食舍相近坐,五分本云食家中與女人坐,四分本云在食家中有寶強安坐,巴利本云強入夫婦為食事家中坐者。
  18. 同第五十六學處 若比丘有因緣事得到軍中三宿,若過者,墮。此云三宿,十誦各本、優波離本皆云二宿,餘本云二三宿。
  19. 同第七十五學處 若比丘語比丘言,乃至若見餘長老寂根多聞持法深解云云。此云多聞持法深解,十誦古本云博學毘尼法師,十誦本云持修多羅、持比尼、持摩多羅迦者,新本、梵本、戒經本均同,五分本云持法持律,四分、巴利均云持律比丘。
  20. 同第七十七學處 若比丘輕他比丘,墮。此云輕他比丘,十誦古本云高聲大喚擾亂人,十誦本又新本、戒經本均云不恭敬,藏本云若應敬信僧伽處、僧伽執事等處不敬信、不隨順者,優波離本云作擾亂,五分本云輕師及戒,四分、巴利云不受諫。

各家戒本異點略如上述,間嘗推原其故,殆以戒本之有定文,頗經曲折,其始傳習,其次增訂,又次纂集,又次演繹,又次重編,歷次更易,故終不可合也。此其史實已難確指,但由比較同異之間,猶得一一窺其髣髴焉。

一、由傳習而有增訂也

戒本各條多經重制,優波離經云「比丘應知一制、二制」是也。最重戒如初波羅夷,制後次復二制,云行婬法是初制,云僧中受戒不還、戒羸不出是次制,云乃至共畜生是三制,初制根本,二三制則增訂也。又如次波羅夷,制後次復一制,云不與取等是初制,云於聚落中若空地是次制,初制根本,次制則增訂也(此依律家所釋粗言之,若詳為解析,增訂次第猶不止此)。其餘各戒類此者不一而足。大概戒本中云若、云或、云除皆增訂之文,各家於此取捨即有不同(如前文句出入中所舉第八例云若使人捉,第九例云除僧羯磨,第十四例云除貿易,他本或有或無,是其證也)

不寧唯是,相類事實制戒未足而續出他制以為增訂者,其數尤多。如一婬事,波羅夷制一戒(第一)、僧殘制五戒(第一至第五)不足,復制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(僧祇波逸提第五)、不差輒教尼(第二十一)、教尼至日沒(第二十二)、獨與尼坐(第二十五)、與尼同行(第二十六)、與尼同渡(第二十七)、與非親尼衣(第二十八)、與非親尼作衣(第二十九),猶不足,又制食家婬處坐(第五十三)、食家屏處坐(第五十四)、與女人期同行(第六十八)、與女人同屋宿(第六十九)、獨與女人坐(第七十),乃至制闌入王宮(第八十二),凡足為婬事譏嫌者無不制,其初出者皆根本,後出則增訂也。如一盜事,波羅夷制一戒(第二)、僧殘制二戒(第六第七,蓋以盜戒從造屋起,此即制造屋,有度有處是別生之例也),不足,而後衣食所需、自他資具皆制區別,凡足以生盜心招譏者無不制,初出皆根本,後出則增訂也。其他如則別出瞋恚觸惱而多所增訂,如則別出矯亂破壞而多所增訂。蓋初時一百四十餘戒,即就婬、殺、盜、妄四綱增訂以成形也,比中最後增訂諸條,各家即有異解。

二、由增訂而有纂集也

增訂既繁,性質不一,欲其便於誦習,應有次第,故纂集之事起。初時以罪相輕重為標準,有犯而宜擯者為一類曰波羅夷,有犯而宜責者(別衆暫居)為一類曰僧伽婆尸沙,又有犯而宜悔者(衆中發露)為一類曰波逸提,分三大綱,自然有序,是為一重纂集。

又同屬波逸提者,或以資具什物與他而成犯,或以資具什物屬己而成犯,此第二種罪則應悔、物則應捨,故復別為一類曰尼薩耆波逸提。又於重罪(本云偷蘭遮)判別未明,但有犯則無疑者,別為一類曰不定。舉其例云,獨與女人同坐,隨應於婬戒輕重有犯。按其實,則殺、盜、妄等亦復有此,故明了論云「有律師說,此二不定似律本義,律餘文句皆為釋此」,蓋明其通一切罪部也。又於輕罪(本云突吉羅)得有差等但向餘悔者,別為一類曰波羅提提舍尼。舉其例為食法威儀,按其實亦通一切,故明了論云「若墮犯罪處,有三種更上起法,一提舍那」云云也。如是次第增詳,重罪有波羅夷、僧伽婆尸沙、不定,輕罪有尼薩耆波逸提、波逸提、提舍尼,又為一重纂集。

其次,尼薩耆波逸提等所制繁雜,復以類編次,部首立名。大抵衣為一部,羊毛為一部(現存巴利戒本捨墮第二部題曰羊毛,而此部第一戒為憍尸耶作衣,嘗疑其名實不符,及勘僧祇戒本,此第二部戒首曰憍尸耶雜羊毛作衣,則巴利本之命名猶是存古,至於後出之正量戒本,乃直題為憍尸耶部矣),雜事為一部。其餘則由妄語別生者為一部(如妄語、兩舌等),由瞋殺別生者為一部(如伐木、惱他等),由癡婬別生者為一部(如不差輒教尼等),由貪盜別生者為一部(如過食等,皆屬食事),此皆為本,餘有五部則又末也(此末五部各家編纂無次,最原始之形式猶有未明)。此又為一重纂集,此中增訂獨多,故各家次第出入最大。

三、由纂集而有演繹也

纂集略定,授受之間,意義或有晦失,次第或有難詳,於是文句事由有引申考訂之必要,是為律師專務,抑亦各家分歧所由起也。此種演繹,有解析文字與推尋緣起之兩端。但以繹意而詳因緣,以尋緣而明文義,兩者又時時相成焉。言其細者,有名目之演繹。如前文句出入所舉

  • 第一例,僧祇云物主,他本云王若王臣,則由緣起取王家守護物而繹意得之也。
  • 第二例,僧祇云人,五分云人及似人,而解作胎兒,則由繹文意而更增緣起也。
  • 第四例,僧祇云畜,四分並云不淨施得畜,此又以緣起阿難得施衣而尋繹得其意也。
  • 第九例,僧祇云貪著,五分本云若發心受,緣起云優陀夷遇人施錢亦受,十誦本無此說,此蓋繹文而別增緣起也。

如是之例,隨在可舉。至如前第一例說不與取、或說不與盜心取,第三例云故出精、或云故弄陰出精,則均由分別方便繹得其意,與判罪輕重有無亦相關矣(如優波離問經云「己想不犯」,又云「故弄不失,土羅遮」,如戒本無盜意、弄陰等文,則此判別亦無由施也,此例極多)

再言其大者,有全文之演繹。如前舉第十七例云知食家婬處坐,各本互異,無一同者,蓋最初制戒文句不甚瞭然,各家繹意不同,故各執一說也。云食家者,或云舊知識供養者家(僧祇本),或以為請飯食家(十誦古本),或以為夫婦有欲意者家(十誦、五分、四分、戒經本),或以為夫婦行不淨家(十誦新本、藏本、優波離、巴利本)。由此解入家所犯又各異,云舊知識家則云與女可婬處坐私語招譏(僧祇),云請食家則云坐臥妨作飯食(十誦古本),云有欲意者家則云強坐妨害行欲(十誦),又云與女人坐(五分),又云與女語久不去(四分繹強字意義云然也),云正行欲家則云屏處立(十誦新本),又云同房坐(藏本),又云相近坐(優波離本),此皆尋繹全文意義皆異者。

因此而於其餘相涉之戒亦有異解。如次一學處,僧祇云知食家屏處坐,又後第七十學處云與女人獨屏處坐,五分即合云與女人獨屏處坐(第四十三),又別云與女人露處坐(第四十四),遂有出入。又如前舉第二十例云輕他比丘,亦各本互異,皆尋繹全文意義致有參差者也。

四、由演繹而有重編也

演繹意義既多歧異,於是文句本已瞭然者或以為不詳盡,本可意會者或以為未了義,乃至編次本相類屬者或以為不相似,遂事更張,重有編定,此則各家異本所由成也。試析言之。

1. 有文句總略而更詳之者。如前

  • 第五例,本云取衣,而十誦古本云奪衣、取衣及從匄。
  • 又第六例,本云失衣,而他云奪衣、失衣、燒衣乃至衣壞。
  • 第十九例,本云持法或持律,而十誦云持修多羅、持比尼、持摩多羅迦。

2. 有文句不足而更補之者。如

  • 第二例,本云人類,而十誦、五分、戒經皆云人及人類(似人)。
  • 第十二例,本云伐鬼村,而僧祇、戒經等云壞種子、破鬼村。
  • 又第十三例,本云敷床,而五分、四分皆云繩床木床,巴利又云床若椅。

3. 有意義奄含而引申之者。如

  • 第一例,本云不與取,而五分、四分皆云盜心不與取。
  • 第三例,本云故,而戒經云憶念故。
  • 又第十例,本云更發起,而僧祇引申其意曰向說一句戒法,十誦新本又云同句讀(並)教授法,梵本又云同逐句誦法。
  • 又第十五例,本云不取受(物),而四分引申其意曰不受(之)食若藥。
  • 又第十六例,本云熱時,而僧祇諸本引申其意曰春後一月半、夏初一月是二月半。
  • 又第十七例,本云坐,而各家引申意各不同,則已如前舉也。

4. 有意本確定而開制改之者。如

  • 第八例,本云自手捉,而僧祇等本更云使人捉。
  • 第九例,本云若過者捨墮,而僧祇、巴利更云除僧羯磨。
  • 又第十四例,本云與衣者墮,而僧祇更云除貿易。
  • 又第十八例,本云二宿,而僧祇云三宿。

5. 有事本相類而故意改編者。此如前第十七例食舍家坐,僧祇與五分編次頗異,如左表。

僧祇本(波逸提)五分本(波逸提)
五一、飲蟲水× ×
四〇、與裸形外道食
五二、與裸形外道食
四一、向諸家索美食
五三、食家婬處坐四二、食家與女人坐
五四、食家屏處坐四三、與女人獨屏處坐
四四、與女人獨露處坐
× ×× ×
六九、與女同屋宿五六、與女同屋宿
七〇、與女獨屏處坐五七、飲酒

此蓋尋繹文意,僧祇以食家為有飯食,故與飲食諸事相次編列(十事一類,依五一條為食事類也),五分以食家為行婬食,故與入他家諸事相次編列(十事一類,依四一條此為向他家類也),因有此異。僧祇次條食家屏處坐仍為食事,而五分次條為與女獨屏處坐,又次有獨露處坐,全以他家為類,即全與僧祇異也。然比較而觀,僧祇以與女獨屏坐置後,可與女同屋宿孤獨不倫,是必五分在後,故意顛倒其序以見異議也。應用此法,於本可無異議處亦每每故易之。試舉一例。

僧祇本(波逸提)五分本(波逸提)
六、教未具說句法六、教未具說句法
七、與未具宿過限
七、向未具說過人法
八、向未具說過人法
× ×× ×
四一、燃火六八、燃火
四二、與未具同宿過限六九、捉金銀

此蓋僧祇波逸提初十事以言說相編次,與未具宿過限則以羅云無人留宿遇蛇,與燃火驚蛇相編次。至於五分故意立異,乃以未具相類提編於前,致有出入也。若是之例,不一而足(參照前文次第異同各表)。其竟也,不止次序之顛倒錯亂而已,同異開合又時一見之焉(如波逸提中僧祇、十誦有謗他迴施僧物一條,以其為謗屬於口業,編於第一部第九條,而優波離本別開一條自迴施僧物,相次編列則以施為類也,四分、五分乃均編之於後,與他關乎施者為類)。執是諸端以求各家戒本之所以異,庶乎思過半矣。

會觀各家戒本,文句雖有更張,而依據之原型宛爾,次第雖多先後,而移易之跡象可尋,其先必有一共同遵習之戒本存在,殆無疑義。此既歷經增訂編纂以成文,故溯遠源,又必有一種蘊育胚胎之原本,此可名為根本戒本。設想言之,文句必略,無改訂增詳之繁,次序必順,無牽曲附會之病,指事而談,殆在前半部優波離本、僧祇本之間乎?至由根本戒本以至共習之本,其間組織仍有與後出不同者,則衆學法與滅諍法之二章也。

衆學法,皆有關威儀之事,四提舍尼法中舉食法為例,本已賅攝其義,後又別開一類,凡有衣、食、入舍、說法諸端,每事結句皆云應學,與以前各戒結罪者不類(毘尼毘婆沙卷九解云「此等已犯,須慎心念學,故不言罪名而直云應學」,當時於此已有疑難可知)。其初或係別行,如失譯之比丘三千威儀等,後來乃與諸戒合本,編制五篇。五篇者,波羅夷為一,僧殘為一(不定屬之),波逸提為一(捨墮屬之),提舍尼為一,突吉羅又為一。突吉羅本輕罪總名,為判罪末減之用,亦猶偷蘭遮為重罪總名,判罪減等所用也。此二皆通諸部(如明了論說偷蘭遮通前三部、突吉羅通一切部,又見優波離問經),偷蘭遮曾不別為一篇,何獨於突吉羅則開之?意者衆學無所歸類,乃立是名,可見其不甚自然又在後出也。

其次,滅諍法者,本屬悔過作法,亦通一切,非禁制之類,殆以學習方便,復附庸焉(一說有諍應滅不滅,越毘尼罪,故次於諸衆學越毘尼之後)。然其始也,滅諍乃與四提舍尼相銜接,衆學法反居其末,故毘尼摩得勒迦卷三,優波離問四提舍尼後即問七滅諍(十誦律五十二以下優波離問大體相同),而註云分別波羅提木叉竟。出三藏記集卷十一道安序比丘大戒(十誦古本)亦謂「外國云戒皆有七篇,前出戒皆八篇,今戒七悔過(即七滅諍,見鼻那卷十)後曰尸叉罽賴尼,如斯則七篇矣」(道安誤會罪有七篇為戒有七章,舊本波羅夷、僧殘、不定、捨墮、單墮、提舍尼、衆學、滅諍,數乃有八,今滅諍在前與提舍尼合為悔過則成七也)。此皆可見滅諍編次之在前。審若是,古本必有一種自四波羅夷、十三僧殘、二不定、三十捨墮、九十單墮、四悔過至於七滅諍而完篇者,合計其數為一百五十戒。大毘婆沙論第四十卷引經,說有跋耆比丘聞誦戒一百五十事云云(依宇井伯壽所考,此經見巴利增一尼柯耶第1卷230頁),或即依此本而立說,未可知也(諸衆學法後時增益,各家開合乃有不同,其故亦可思也)。由根本戒本經此一百五十事之本,而後乃漸有二百餘事之本。

凡是種種,皆原始佛教時代之所行,顧在佛時則何如?今人立說,或竟懷疑佛時初無是衣食等瑣瑣者,但後來僧團形成固定、失其生氣乃出繁文縟節也,若云佛時已制二百餘戒,於事既無可徵,於理亦未允洽,佛力感人,根本格化,而謂衣食舉止拘拘以為教乎(近見日人和辻哲郎有此說,參照思想第52號7071頁)?是說非也。尋繹制戒之原,有自性不善與避世譏嫌二意(涅槃經第十一卷)。其自性不善者,佛時佛後,制與不制,皆不應行,可勿待論。其避世譏嫌云者,非但消極圖僧伽能苟存於此世而已,亦有積極意義,欲僧伽於此世充其量、盡其能而無所礙也。僧伽與世實際生活之交涉,一則以乞,一則以施,乞應有量,施亦有適,此其需應之間必求保持平衡而後能久。且也,衆生根性各別,未可盡皆出家,僧團與一般社會必常相對而有其關係。是則遵經濟原理相與融洽如一有機體,互不可缺,乃能盡量以作佛事也。需應如何而平衡,經濟如何融洽,一部戒本固已在在示其原則矣。羊毛貴而不可作衣,食物美則唯以治病(參照毘尼毘婆沙卷五,又卷八),乃至乞縷乞衣不出親里,房舍資具不逾限量(參照僧祇戒本各條),是皆適應社會經濟之例。審得其意,則非制而餘方行者行之可也(五分律卷二十二),非金銀不得醫藥者求之可也(僧祇律卷十),乃至行一一戒,審其於國土法、於世俗法相應而行之可也(僧祇律卷三十二)。又毘尼毘婆沙第八解半月浴除二月半熱時,律師云,如是僧團乃能與世共存,遂其成長發揚,充其生命元氣,蓋僧團之命脈實維繫於此焉,而云規矩瑣瑣不足為佛親教者乎?以佛之感化,巨奸大憝終身皈命可也,然以佛之感化,不足以改社會經濟原理悉就少欲清淨之範圍也。故自其表拘拘形跡而言,佛時可無衣食等微細戒,尋其實應時示法而言,佛時無此微細戒亦不得也(佛時具否全戒,此乃另一問題,尋前數節所說可得大略)。由是佛滅以來,教學發展歷有盛衰,與社會俱變俱存,垂二千餘載,而戒本遵行曾不稍蔽,聲聞學行之宜也,菩薩學行之亦宜也。印度大乘既興,出家菩薩無不受律儀戒,如龍樹從有部,無著從化地,世親亦從有部,陳那又從正量,皆可考。又龍樹智論說菩薩戒,而舉戒本則八十誦,彌勒大論說菩薩戒,而舉本母則依別解脫經,可知戒本亦出家菩薩所應習也。菩薩之大,乃能兼之為大,非但與聲聞立異而已。以菩薩之發心,舉足下足念念衆生,其規矩謹嚴必有勝於二百數十戒之所制者,而謂戒本是所不習乎(近時日人研究戒律每不能解此意,如松本文三郎因寄歸傳有四部之中大乘小乘區別不定、檢律不殊、齊制五篇云云,又錯讀南海諸洲多是小乘,以為指印度本土而言,遂說當時印度諸國大乘殆已衰滅,小乘獨盛。此誠誤解之尤,不可不辨,參照所著佛教史之研究198-201頁)?是以微論古今大小,一一皆遵戒本以成其為沙門釋子,遂謂僧團生命由以締構可也。

然戒之傳於我國者又如何?曹魏中世,始創受戒,或云從僧祇,則以曇柯迦羅有僧祇戒心之譯也(宋高僧傳卷六),或說從曇無德,則以曇帝有曇無德羯磨之出也(道宣四分戒本序)。羯磨法備,後遂通行。至於十誦、四分、僧祇、五分陸續譯傳,行事所資隨應取捨,大抵十誦流被江淮,僧祇、四分代興關輔,惟五分一家未弘法味(見出三藏記集卷三、卷十二,又續高僧傳卷二十二)。然而明律諸師僅能律己精嚴、章疏講說而已,於戒之所以締構僧伽曾未致意,故戒於僧制若即若離,無與實際。流弊所及,遂僅有文疏廢立,其顯行世事、方軌來蒙者百不一見,至感於部執不能會通,乃又穿鑿是非、競封同異,不可稱說(見道宣四分律行事鈔序),蓋已視戒為義學講求矣。

唐賢銳意改革,商量受隨,皆隨四分,所謂「窮其受戒之源,宗歸四分,今則隨學陳相,不祖先模 ⋯⋯ 斯之糅雜二百餘年 ⋯⋯ 今則混一唐統,普行四分之宗,故得始終受隨,義難乖隔」(續高僧傳卷二十二)。蓋昔時諸受戒者用四分羯磨納戒,及乎行事,即依諸律為隨,無異乎執左氏經本專循公羊之傳。自魏孝文世聰覆疏釋四分,始創受隨符合之權輿,唐賢諸家則更踵事統一者也(宋僧傳卷十八)。然四分本是上座末宗,西域流行較盛,其與大乘關涉尚不若薩婆多,中土最初用以納得戒體者,不過傳譯上偶然之事,唐賢乃即據此大弘四分,擯棄餘家,取捨之間固已惑矣。夷考其宏通之實,仍復章疏句讀,撲朔迷離。如宗主三家,礪乃成實、有部受體雙陳,素唯尋祖有部開宗獨步(用宋僧傳語)。夫四分,法藏之本也,成實是譬喻異師,有宗又上座別派,部執不同,如何相會?至於南山雜糅諸部,愈博愈繁(見行事鈔序),義淨所謂部別之義不著、許遮之理莫分者也。若其創行制度,自出胸臆,未見師承,多不可法,如戒壇應用制多堂,而立式不異塔婆,祇洹本環建僧房,乃繪圖漫分院落(道宣戒壇圖經等錯誤之點,日人松本文三郎嘗詳考之,見東洋文化之研究123-135頁),其大者著者已見乖異,何論其他,故東川僧服、飲食、起居無一合律,騰笑西方,此義淨所以深致憤恨也(詳勘寄歸傳可知)。至於出家公度,非法住持,徒以戒為媒介,則更大失其精神矣(見寄歸傳卷三)。當時律家雖盛,於僧伽根本又何與焉?義淨慨然殘缺,西行二十餘載,備考印土當時僧伽制度,一一寄歸,而又重翻律藏,累二百卷,是誠有心人也,然積重不返,功亦唐捐。益以禪門自設門庭,不依律寺,別有清規之制(見百丈清規諸序),氣象雍容,遂靡一世,檢律如法,又幾何焉?戒之在印度本以締構僧伽,一切制度皆由是出,故持戒得暢行無礙,中土自立規模,屈戒就範,貌持戒而實犯戒,更何論僧制息息與此相通之意也。

自唐及今又千餘載,禪寺遍地,典範久亡,焦頂方袍,春秋一度,等同點綴而已。義淨云「欲受之時,非常勞倦,亦既得已,戒不關懷,有始無終,可惜之甚,自有一會求受,受已不重參師,不誦戒經,不披律典,虛沾法位,自損損他,若此之流,成滅法者」。嗚呼!自昔已然,於今為烈,我國僧伽之命脈蓋久已衰歇矣,豈更待人亡之哉?

今亦有人倡言改革僧制,而侈談規模,漫無依據,則亦趨時鶩新之流耳,竊謂非其道也。僧制無所謂改,但有創設,如法如律之僧伽制度數千年來未傳此土,今云僧制,則有如法建立而已矣。建立何由始?曰由治戒學始。分其步驟,應有數層:

  1. 尋繹根本戒,得制戒原意,不偏一家,以去部執之惑。
  2. 以根本戒會通各家,見其適應實施之法則。
  3. 考較印土歷世佛教實況,以見根本戒內與世相洽之經濟原理如何。
  4. 再由我國往事及現狀,考究此根本戒之應用如何,而加以新解釋。
  5. 由前種種創立僧制,真正持戒,以為佛法根本道場。

嗚呼!聖亦有言,因是得教破戒比丘及優婆塞悉令持戒,以是因緣建立正法,光揚如來無上大事。世之佛子,宜知是時。

丁酉立冬錄於十分之半畝堂